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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一、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申诉人也可以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三、申诉应交哪些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四、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案件处理方式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五、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两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经过复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六、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使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

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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