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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

一、危险化学品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还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所以,只有在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处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 截至2022年1月,我国现有的危险化学品都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

二、非法经营罪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未经许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的专营、专卖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第645号国务院令,违反该条例经营危险化学品,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在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处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条件。

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按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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