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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药品犯罪辩护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2.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3.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4.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依照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在办理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中,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来认定假药。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款规定的“生产”:(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乡镇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劣药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我国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2.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

【妨害药品管理罪】

我国刑法第142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是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第一款是妨害药品管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2.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药品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款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具有上述竞合情形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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