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本条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是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 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