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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京都汤建彬律师辩护重大死刑复核案,最高院不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4-23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律师办理的制造毒品死刑复核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被告人周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该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制造600余千克毒品(氯胺酮),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第一被告与周某某二人在制造毒品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制毒的数量和次数均相差巨大,量刑应与第一被告有所区别

  从全案的犯罪情节来看,周某某与第一被告相比,在参与制毒次数、制造毒品数量、出资、实际分得毒赃以及其他共犯与之关系等方面,第一被告的地位和作用远远大于周某某。经汤建彬律师统计,第一被告组织参与9次共造出3100余千克毒品,周某某参与了前3起共造出600千克毒品,即使二人都被认定为主犯,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远远小于第一被告。基于此,汤建彬律师提出了制毒次数少、制毒数量小,犯罪地位和作用低的辩护意见。

  对此问题,最高人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认定第一被告和周某某均系主犯,但第一被告组织制造氯胺酮3100余千克、贩卖氯胺酮80余千克,周某某组织参与制造氯胺酮600余千克,“周某某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严重,鉴于其参与制毒次数、数量少于第一被告,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第一被告,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采纳了汤建彬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应考虑另案处理的共同犯罪人,均衡全案量刑

  关于存在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死刑复核案件,法官非常重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本案涉及人员多,存在部分共同犯罪人另案处理的情况。辩护人对全案进行充分阅卷后发现,比周某某罪责大的两名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均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基于比,汤建彬律师提出了基于全案量刑均衡,不予核准周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全案量刑均衡的考量,将周某某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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