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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裁判规则: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来源:出版案例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2-15

  裁判规则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秦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秦某,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55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县,住河北省永年县高乐山镇××路×号。

  2014年5月16日15时许,秦某下班后,在回家的路上想给同村人吴某送点家乡拿来的特产,同乡人吴某在永年县××乡“与坝高速公路互通”工地打工,秦某刚到工地的时候,看到地上有个黑色的像钱包一样的东西,被报纸遮住了一半,秦某走到跟前拿开报纸发现是一个黑色钱包,秦某把钱包捡起来,发现里面有被害人一张身份证,身份证显示姓名为朱某,出生年月日为1977年3月26日,身份证登记的地址为:邯郸市某县某镇人;一张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卡号最后四位数位为4364;在钱包的小夹缝里还有一张纸条,上面有六位数字,是被害人身份证的最后六位,秦某猜想可能是银行卡的密码;钱包里还有一些打车发票,并有人民币合计635元。秦某看了钱包的东西后,心里不甚欢喜,于是把钱包偷偷藏到自己的公文包里,然后若无其事的接着往吴某的住处走。到了吴某处,两人寒暄几句后,秦某把家乡特产给了吴某,然后就离开了工地。当晚18时许,秦某驾驶冀Q×××××号丰田牌越野车到邯郸市××区××路××号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前,试着输入了被害人朱某身份证的最后六位,竟然密码对了。然后,秦某从被害人朱某建设银行卡内先后取钱四次,共取走人民币20000元。

  被害人办理银行卡的时候,同时办理了银行卡的短信通知业务,在秦某取走被害人朱某的20000元的同时,朱某就收到了短信通知,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钱财被盗取,于是5月16日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侦查,被害人朱某如实地向公安人员陈述了案情。5月17日公安机关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查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模样,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当天开始寻找犯罪嫌疑人。

  2014年6月2日,秦某在家中被永年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秦某的家里搜出被害人朱某的老人头牌黑色钱包一个,被害人朱某的建设银行的储蓄卡一张,还有被害人朱某的身份证。归案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秦某时,秦某如实回答了侦查人员的讯问,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供认不讳。2014年6月4日,永年县检察院批准对秦某逮捕。并于2014年7月19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7月20日,秦某在妻子路某的陪同下,找到了被害人朱某,并赔偿了其从银行卡取得款项20000元,自愿给朱某40000元作为补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朱某的谅解。

  本案由永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犯罪嫌疑人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8月16日,检察院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2014年5月16日15时许,秦某在永年县“与坝高速公路互通”工地捡到一个黑色老人头钱包,内有被害人朱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及身份证等证件。当晚18时许,秦某驾驶冀Q×××××号丰田牌越野车到邯郸某区××路××号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前,从拾得的朱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先后四次共取走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秦某赔偿了朱某银行卡内被取走的20000元,自愿给朱某40000元作为补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不起诉。

 

  法院评论

  基本问题

  1.被害人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通过什么程序去实现自己的控告权?

  2.被害人享有的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讨论与分析

  1.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中,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这确实也属于法定不起诉的种类。所以,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通过申诉而改为提起公诉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是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被害人享有的特有的诉讼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此,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在2014年8月16日被告知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本案中,被害人朱某的钱包丢失后收到银行短信,得知自己的钱款被盗,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其控告权利的体现。

  (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害人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这部分知识点在问题一中已经详细阐述。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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