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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相关诉讼主体就涉案财产查控与处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问题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2-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刑事诉讼规则中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还对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检察监督问题作了规定。该规则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要求:“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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