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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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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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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掺杂不足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不属于制造毒品行为
一、典型案例: 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区分掺杂与制造毒品? 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光普、凌万春共谋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毒品运到惠州市贩卖牟利,并雇用同案犯邓福良、周作财(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从深圳市刘三多、江青林(均另案处理)、顶哥(在逃)等处购买的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Y仔(硝甲西泮)等毒品运到惠州市出售给同案犯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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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索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虽毒品持有人不明,仍可认定立功
一、典型案例: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之立功 2009年7月初,同案被告人王保兰(已判刑)到缅甸国与吴德志(另案处理)商定购买毒品后,吴德志找到被告人魏光强、同案被告人吴老财(已判刑)运送毒品。同年8月1日,魏光强、吴老财携毒品到达云南省施甸县旧城勐菠萝河时被民警例行盘查,二人主动承认携带的黑色拎包内装有毒品。民警当场从该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包,重2712克。同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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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典型案例: 胡俊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 2009年2月底,被告人胡俊波纠集、指挥同案被告人杨洪、陈静、刘伟、付超、李建华(均已判刑)到缅甸购买毒品走私入境贩卖。同月27日,胡俊波和陈静从四川省成都市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景洪市,杨洪、刘伟、付超、李建华根据胡俊波的安排驾驶川M56799马自达牌轿车、川A33A05现代牌越野车随后来到景洪市,6人先后偷渡至缅甸小勐拉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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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制毒物品不明知他人用于制造毒品,不是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一、典型案例: 王小情、杨平先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被告人辩称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2009年4月,被告人杨平先为贩卖麻黄碱牟利,租用四川省双流县一废弃厂房,雇用被告人曾红宝、刘林全、刘林辉等人,利用其非法购得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提炼麻黄碱。其中,曾红宝负责生产,并与刘林全分别驾车运送物资,刘林辉参与加工制造。2010年3月9日,杨平先将提炼出的250千克麻黄碱贩卖给被告人王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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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共同犯罪及地位、作用未查实,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典型案例: 李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辩称受人雇用贩卖毒品 201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一饭店房间内分别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 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 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次日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自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李某在此次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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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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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汤建彬律师代理的走私、贩卖毒品案被最高院列为典型案例,帮律师拓展辩护思路
201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汤建彬律师办理的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被列为典型案例之一,该案是一起走私、贩卖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案件,也是国内较早做出判决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例,该典型案例对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辩护和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3月,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管制,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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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为贩卖向特情人员购买毒品并被当场抓获的应认定为未遂
一、典型案例 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 2001年4月29日,为贩卖毒品牟利,被告人苏永清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许某,要求许代其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许向公安机关汇报这一情况后,经公安机关研究,决定由公安人员以卖主身份与苏永清接触。随后许某带上由公安机关提供的少量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交给苏永清验货。苏永清看过样品后,决定以每公斤人民币2 3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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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4
多主犯案件,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典型案例 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各主犯之间也应准确区分罪责轻重 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光普、凌万春共谋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毒品运到惠州市贩卖牟利,并雇用同案犯邓福良、周作财(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从深圳市刘三多、江青林(均另案处理)、顶哥(在逃)等处购买的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Y仔(硝甲西泮)等毒品运到惠州市出售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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