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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什么是合成大麻素类毒品?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1-17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闪送方式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以及烟油。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再犯,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近年来,诸如此类的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电子烟油由于便于运输及吸食,许多不法分子选择电子烟油作为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的主要载体,并宣称吸食这种“上头电子烟”属于“安全上头”“合法上头”,诱导甚至诱骗毒品防范意识不强的群体吸食。那么,究竟什么是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呢?

  一、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的定义

  大麻素类物质最初指源于植物大麻的精神活性成分,现在泛指作用于大麻素受体的所有物质,包括内源性大麻素、植物大麻素和合成大麻素。代表性的大麻素类物质是四氢大麻酚,它是植物大麻中的主要精神活性成分,也是评价其他大麻素类物质效价强度的参照物质。四氢大麻酚具有致幻的效果,能够使人产生心跳加快、头晕麻痹、放松、嗜睡、幻觉、幻听等症状。在我国,正是因为大麻中具有较高含量的四氢大麻酚,因此被当做毒品的一种,列入管制目录进行管制。

  至于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实际上是指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这类人工合成的大麻素类物质拥有与管制大麻相似或更强的致幻、镇定和抑制作用,从而产生强烈的快感,但同时也伴随着精神错乱、头昏眼花、嗜睡、躁动、烦躁、恶心以及呕吐等副作用。

  人们最初合成是为了寻找治疗疾病的药物,如治疗恶心呕吐的大麻隆。但从21世纪初开始合成大麻素被用于娱乐,对滥用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近些年,合成大麻素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合成大麻素也成为毒品检测报告中最常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之一。

  合成大麻素种类不断出新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回避法律管控。由于新合成的大麻素具有不同于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受管控大麻素的分子结构,因此,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合成新大麻素在技术上合法,出售或持有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由于合成大麻素价格低廉,也导致了其比天然大麻或四氢大麻酚更易于用作娱乐用途。

  二、我国对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的管制

  近年来,合成大麻类物质滥用情况严重,逐渐演变为全球性问题,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拉脱维亚(2005年)、澳大利亚(2008年)、英国(2009年)、德国(2009年)、智利(2009年)、法国(2009年)、波兰(2009年)、韩国(2009年)、瑞典(2009年)、日本(2009年)、爱尔兰(2010年)、罗马尼亚(2010年)、俄罗斯(2010年)、美国(2010年)、土耳其(2011年)、澳大利亚(2011年)、新西兰(2014年)等,均已陆续颁布法律法规对合成大麻素的使用进行管控。

  为了更好地管制合成大麻素类物质,2021年5月11日,我国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

  自此,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正式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任何制造、买卖、运输、走私合成大麻素的行为,都可能涉及毒品犯罪,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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