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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什么是芬太尼类毒品?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1-17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迅速蔓延,已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大多尚未列入国际管制目录,具有制造上的主观故意性、法律上的非管制性、种类上的多样性和快速更新性、滥用人群的广泛性以及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等特点。

  芬太尼类物质,就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种。

  一、芬太尼类毒品的定义

  芬太尼,是一种阿片受体激动剂,属于强效麻醉性镇痛药,药理作用与吗啡类似。动物实验表明,其镇痛效力约为吗啡的80倍,不良反应比吗啡小。

  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均为芬太尼的衍生物,作为人工合成的强效麻醉性镇痛药,这类物质适用于各种疼痛及外科、妇科等手术后和手术过程中的镇痛;也用于防止或减轻手术后出现的谵妄;还可与麻醉药合用,作为麻醉辅助用药;与氟哌利多配伍制成“安定镇痛剂”,用于大面积换药及进行小手术的镇痛。

  二、芬太尼类物质滥用的危害

  芬太尼类物质镇痛作用有耐受性,但无封顶效应。换言之,如果将它作为药品使用,治疗过程中很容易因过量产生风险。芬太尼类物质的不良反应有呕吐、便秘、镇静、精神错乱、幻觉,严重者则会导致呼吸抑制、低血压、成瘾、昏迷,甚至死亡。在很多国家,芬太尼经常与海洛因和可卡因混合在一起作为毒品使用,效果快速而短暂,通常持续一两个小时。

  近年来,芬太尼类物质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成为新型合成毒品。由于该类物质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

  由于芬太尼类物质药效极强,极少量的摄入即可对人体造成伤害乃至危及生命。一般来说,芬太尼的药效是吗啡的50~100倍,而芬太尼类物质的典型代表——卡芬太尼,其药效约为吗啡的10000倍,成人的致死量约为2毫克。据统计,美国服用阿片类物质死亡的人群中,大约一半以上是因为芬太尼或芬太尼类物质过量而致死。

  三、联合国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制

  早在1964年,芬太尼就被联合国列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管制,但对于芬太尼类物质的管制则相对滞后。直到1980年,才将舒芬太尼进行管制。其后,于1984年管制阿芬太尼;1988年管制3-甲基芬太尼、α-乙酰-甲基芬太尼、α-甲基芬太尼;1990年管制硫代芬太尼、α-甲基戊芬太尼、B-羟氧基-3-甲基芬太尼、β-羟氧基芬太尼、对-氟代芬太尼、3-甲基硫代芬太尼;1999年管制瑞米芬太尼;2013年管制乙酰芬太尼和奥芬太尼;2015年管制呋喃芬太尼和酪酯芬太尼;2016年管制乙酰芬太尼和丙烯酰基芬太尼。截至2019年5月,联合国共管制芬太尼类物质21种。

  四、我国对芬太尼类毒品的管制

  联合国对芬太尼类物质的列管采用的是增补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管制;2019年之前,我国对芬太尼类物质的列管也是采取类似的方式,通过将被滥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增补入《麻醉药品管理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列管,继而有效打击,做到有法可依。截至2019年4月,我国共管制芬太尼类物质25种。但事实上,早在2016年我国发现的芬太尼类物质已经达到66种。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增补入目录进行列管这种方式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泛滥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管制芬太尼类物质,2019年4月1日,我国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2019年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自此,芬太尼类物质正式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任何制造、买卖、运输、走私芬太尼的行为,都可能涉及毒品犯罪,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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