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的定义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毒品再犯的定义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被告人。
所以,只要行为人曾经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
三、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被告人屡教不改,即使受到刑事处罚,出狱后仍然继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对于这种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大连会议纪要》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区分两种情形作出规定:
(1)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四、毒品累犯、再犯的死刑适用
(1)再犯、累犯是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
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2)毒品再犯、累犯适用死刑的规定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