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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犯罪的定性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1-17

  一、什么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近年来,因为非法贩卖盐酸曲马多、安钠咖、美沙酮等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不断出现。那么,什么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呢?

  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中,精神药品还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同时,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生活中常见的止疼药“奥施康定”(主要成分为盐酸羟考酮)、“聪明药”(主要成分一般有莫达非尼、利他林等)都是我国管制的麻精药品。

  二、麻精药品的双重属性

  尽管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被冠以“药品”之名,但是由于这些药物都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成瘾性,如果滥用这些药物,在某种程度上与吸食毒品无疑,都对人体有伤害,也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纳入毒品的范畴,对于贩卖、走私、运输或非法持有大量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行为,都将依法进行打击。

  但是,由于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三、麻精药品犯罪的定性问题

  正是因为麻精药品不同于传统的鸦片、冰毒等毒品,同时具有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所以,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对此,《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行为人贩卖精麻药品对象的不同,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也有所不同:

  (1)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一般指的是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行为人也没有将麻精药品当作毒品进行贩卖的主观意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贩卖麻精药品的金额或情节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法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另外,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贩卖麻精药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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