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一、二审期间经多次调解未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虽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但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双方诉求差距不大,且被害方经济确属困难。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2010年4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5月7日止。
(二)简要案情
2011年5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与妻子陈某(被害人,殁年27岁)在住处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谢某用双手猛卡陈某的脖子,致陈不动后又将陈抱到床上与陈发生了性关系。陈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第一、二审裁判及附带民事调解情况
一审时,法院多次开展调解工作,被告人谢某的母亲表示愿意代为赔偿10万元,但被害方认为赔偿太少,不接受调解。一审开庭时被害方情绪激烈,表示如不判处谢某死刑就立即死在法官面前。
第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二审时,被害方仍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谢某死刑。经反复做工作,被害方表示如谢某能赔偿一审判决的数额70万元,则同意谅解,可改判谢某死缓,但必须限制减刑;如不能赔偿,则坚决要求判处谢某死刑立即执行。谢某的父亲表示愿意拿出10万元代为赔偿。二审宣判后,谢某的父亲表示愿意再代赔20万元,共赔偿40万元,请求对谢某从轻处罚。
因调解未成,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期间开展的调解及相关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告人谢某自幼父母离异,可再深入案发地进行调解,并注意调解技巧,力求调解成功。为此,承办人两次赴案发地进行了调解。
第一次,承办人在案发地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反复剖析案情,阐明当前死刑政策,最后被告人谢某的父亲表示愿意再代赔20万元,谢某的母亲表示愿意再代赔10万元,两人前后共愿意给被害方赔偿70万元。被害方表示愿意接受70万元的赔偿,同意法院对谢某判处死缓。但在承办人返回后,谢某的父母未能足额将赔偿款交至法院(只交纳40万元),调解工作又陷入困境。
鉴于此种情况,承办人第二次奔赴当地,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召集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经承办人陈述利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反复做工作,最后被害方表示愿意接受65万元的赔偿,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谢某表示谅解。谢某的母亲表示自己愿意再给被害方赔付15万元,剩余的10万元由谢某的父亲承担,但谢某的父亲始终表示拿不出钱。对于总共55万元的赔偿,被害方表示不愿意接受。后谢某的母亲如期将15万元交至法院,至此,谢某的亲属共交纳了55万元赔偿款。
合议庭再次评议认为,被告人谢某的亲属已将55万元交至法院,虽然未能调解成功,但仍取得了积极成效,双方诉求差距不大。被害人陈某的父亲现患病卧床,急需治疗费用陈某与被告人谢某所生。孩子现在由陈某的父母抚养,也需要抚养费用。如果核准谢某死刑,则55万元应全部退还谢某的亲属,双方之间的恩怨仍不能解决,对被害方更为不利。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不核准谢某死刑效果会更好一些。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谢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