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被害方在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后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反复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9月15日止。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田某(女,殁年20岁)恋爱并同居,此后感情不和,田某向孙某某提出分手并于2011年6月28日堕胎,孙某某怀恨在心。同年7月2日下午,孙某某携带菜刀、斧子来到田某家中,持菜刀对田某的颈部、头部等处连续砍击,致田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第一、二审裁判及附带民事调解情况
侦查阶段,被害方与被告人孙某某的亲属经中间人调解,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孙某某亲属代为赔偿10万元,被害方出具谅解书。但付款后被害方反悔,一审开庭时要求判处孙某某死刑,对民事部分不同意调解,并退还孙某某亲属8万元(扣除丧葬费2万元)。
第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所犯诈骗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
二审期间,鉴于侦查及一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因赔偿反悔一事尖锐对立,未再开展民事调解工作。
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期间开展的调解及相关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属于严格控制死刑的案件类型。被告人孙某某作案时未满20周岁,案发前被害人田某向孙某某提出分手并堕胎,孙某某遂实施杀人犯罪,作案后一直有积极赔偿意愿,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孙某某的父母通过一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愿意赔偿,并且将20万元赔偿款交到一审法院。所以,合议庭先后两次赴案发地进行了调解工作。
第一次调解时,被害人田某的父母表示绝不接受被告人孙某某的赔偿款,之前在侦查阶段的态度就是接受赔偿仍强烈要求判处孙某死刑,得知赔偿不能判死刑后反悔退款。第一次调解未成。随后孙某某的父母又追加赔偿了8万元,并将款项交到一审法院。
第二次调解时,经耐心的政策和法律宣传,被害方要求被告人孙某某赔偿60万元,且要求判处孙某某“终身监禁”。经对双方反复政策教育,最终达成被告方赔偿60万元、被害方同意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调解协议。孙某某的父母将剩余赔偿款如数交到一审法院。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恋爱纠纷,持刀将被害人田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孙某某犯罪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孙某某死刑,并发函建议二审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