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发生在同宗兄弟之间,被告人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反复工作,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邢某甲属同宗兄弟,两家曾因邻里琐事发生过纠纷,致关系长期不睦。2010年11月12日晚,因邢某某的姐姐准备次日出嫁,亲戚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到邢某某家做客。21时许,邢某甲开车经过邢某某家门口时,由于王某甲的轿车挡住村路无法通行,邢某甲下车要求挪车,与王某甲发生口角,邢某甲用手在王某甲车上拍了一下,二人即相互撕扯。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闻讯赶到后,对邢某甲拳打脚踢。邢某某从家中取出一把折叠水果刀捅刺邢某甲数刀,致邢某甲右肺和肝脏贯通损伤并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第一、二审裁判及附带民事调解情况
一审时被害方坚决要求杀人偿命,情绪激烈,多次调解未成。第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期间,经承办人工作,被告人邢某某的亲属向法院交纳代赔款40万元,加上侦查阶段交纳的代赔款和其他同案犯交纳的赔偿款,到位民事赔偿款共计50万元。邢某某的亲属表示,如还需要增加赔偿,他们准备通过卖房、借款等方式,尽力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但是,经多次工作,被害方坚决不同意调解,并强烈要求判处邢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期间开展的调解及相关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系民间琐事引发,被害人邢某甲的爷爷与被告人邢某某的爷爷系亲兄弟,被害人尚有年幼的三个子女(发案时均10岁以下,最小的才1岁)需要抚养而邢某某作案时年仅18周岁,其家人愿意代为赔偿,已经交纳较大数额的赔偿款,并表示愿意继续追加赔偿。鉴于此,应当尽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数十次与二审承办人、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电话联系,开展调解工作,并两次前往案发地主持双方调解。第一次调解历时三个多小时,被害人的妻子曾一度犹豫,但最终仍表示不接受调解被害人的父母表示既要求赔偿,也要求判死刑,调解未成。承办人根据调解情况分析,被害方确实需要赔偿,但多年的积怨是调解最大的阻力,不接受调解更多是情绪的发泄。据此,合议庭判断本案宜缓不宜急,等被害人亲属的情绪随时间的推移淡化,而现实的经济困难逐渐凸显时再行调解。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二审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数十次沟通。经不懈努力,转机出现,被害人亲属同意接受调解,但要求赔偿120万元。但被告人亲属称,卖房子卖了很久都未能出手,而能借的钱都借了,现在实在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两级法院承办人又对双方反复进行政策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再次到当地主持调解,被害人亲属的情绪明显平稳了许多,被告人亲属当场赔礼道歉,并表示虽然房子卖不掉,但愿意将房子及农村土地承包权直接转与被害方作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终于接受调解,当场签署了赔偿谅解协议。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邢某某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发生在同宗兄弟之间,邢某某没有犯罪预谋,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且其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对邢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邢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