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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邻里纠纷引发,通过长期细致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8

  编者按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造成二死二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害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防卫性质。案发后双方积怨甚深,被害方情绪十分强烈,扬言对被告人亲属采取极端报复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过长达两年深入、扎实、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服判息诉。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范某甲(殁年54岁)两家比邻而居,共用范某某家修筑的一条通道。后因该通道的权属问题,两家多次发生纠纷甚至打斗。范某某的亲属多次上访,要求政府解决。2009年,当地政府决定,要求范某甲家限期改道通行,但范某甲家拒不执行。2010 年1月25日,范某甲的儿子结婚,范某甲的妻子看到范某某家墙上挂了一块白布,认为是对自己家的侮辱,遂将此事告知范某甲等人。当日20时许,范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范某甲之兄)等辱骂范某某家人,见范某某家未予应答,又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30岁,李某某的儿媳)、被害人范某乙(范某甲之子)等冲进范某某家打砸财物,并殴打范某某及其家人。范某某随手拾起地上的一把尖刀,朝范某甲捅刺两刀、陈某某捅刺一刀、范某乙捅刺一刀,致范某甲、陈某某死亡、范某乙轻微伤。李某某亦在打斗中受轻微伤。

  (三)第一、二审裁判及附带民事调解情况

  第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因被害方情绪激烈,调解未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期间开展的调解及相关工作情况

  1.查看现场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承办人经阅卷发现,关于案件起因和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虽经庭审质证,但一、二审未予重视。2011年6月,承办人到案发地欲找该村村长了解情况,村长避而不见。后承办人在村委会其他成员带领下查看了案发现场,了解两家纠纷由来,逐一核查证人证言。初步分析,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方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带有防卫性质,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该案造成了二死二伤,被害方情绪十分强烈,如果简单将此案发回重审,极有可能会导致新的矛盾。承办人当场决定试行调解,找到死亡被害人范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座谈近3小时,指出其家人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王某某略有心动,答应与死亡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商量后答复。之后,承办人多次与两家被害人亲属电话沟通,但陈某某的丈夫态度十分强硬,声称如果不核准范某某死刑,将实施极端报复行为。初步调解未果。

  2.深入当地调查民意。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如不核准被告人范某某死刑,本案需继续做工作,并了解案发地村民的意见。2011年11 月,审判长与承办人来到当地镇政府,从镇党委书记、镇长处了解到,范某某家与被害人范某甲家为通道问题已纠纷多年,镇政府、村委会多次解决均未果,范某某的哥哥长期上访,两家多次发生打斗,范某甲的妻子曾因将范某某的母亲打伤而被治安拘留,两家积怨甚深。后镇政府发文要求范某甲家依照村规划改道,但范某甲家拒不执行,最后导致案件发生。镇政府希望并愿意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否则两家的积怨还会继续。审判长、承办人向当地村民了解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多数村民因怕得罪人而表示没意见。原村支书介绍,范某某在当地安分守己,两家的过错谁大谁小不好判断。

  之后,审判长、承办人来到被害人范某甲家,范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带领多人将审判长、承办人围住,情绪激动,要求必须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死刑,否则决不罢休。审判长、承办人耐心解释此行目的是为全面了解案情,以便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使两家的矛盾能彻底解决,并严肃指出,王某某等人的不冷静行为印证了案发时被害方的过错,如果对办案法官继续有过激行为,不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还将受到法律的处罚。经过反复劝解,王某某等人终于平静下来,答应考虑调解之事。

  此行调解虽未成功,但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村民的态度和村支书的谈话,说明被告人范某某在当地民愤不大;二是镇政府介绍的情况说明被害方在纠纷起因上过错较大三是镇政府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使调解多了一层希望。

  3.耐心接访消除疑虑。2012年1月,被害人陈某某的哥哥来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声称如果不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死刑,将利用媒体炒作。审判长、承办人向其耐心讲解了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同年2月,被害人范某乙(被害人范某甲之子)、被害人陈某某的丈夫又来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并表示,法官肯定是接受了范某某家的贿赂或者请托。承办人向他们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政策及法院办案流程,打消了他们认为法官司法不廉的疑虑。二名来访者当日即被劝返。同年7月、9 月,被害方又两次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要求尽快核准死刑,均被耐心劝返。

  4.庭领导带队三次赴案发地开展工作。为妥善化解本案矛盾,由庭领导带领合议庭成员,三次赴案发地开展了工作。

  第一次。2012年5月,庭领导带领审判长、承办人前往当地,与两级政法委、法院座谈,介绍了死刑政策及本案拟不核准的理由,消除了当地政法委、法院对拟发回重审的消极情绪,商定由政法委、法院为被害方申请救助款30万元,加上被告人范某某亲属的代为赔偿款,共计50万元,并共同做好被害方的安抚稳控工作。次日,又与被害方进行了座谈,使被害方的情绪有所缓和。

  第二次。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被害方态度有所松动,同意在接受50万元救助赔偿款的前提下,服从法院依法判决。其间,承办人了解到,被告人范某某的亲属在经济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又筹集了5万元,共计可代赔25万元。但当地的救助款迟迟未能到位。鉴此,庭领导与合议庭于2013年9月再次召集当地政法委、法院座谈,通过介绍死刑政策、本案拟不核准理由和善后工作的必要性,取得了当地政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但由于当地救助资金有限,最后只能落实救助款15 万元,加上范某某亲属代赔的25万元,共计40万元,原定赔偿救助50 万元的目标未能实现。

  第三次。承办人告知赔偿救助款为40万元后,被害方表示不能接受,坚决拒绝调解,后经反复交流沟通,耐心细致讲解其中原委,让被害方感受到法院已尽全力,最终取得了被害方的理解和认可。同时,合议庭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帮助被害方解决了低保、危房改造等实际困难,并为被告人范某某的亲属另寻宅基地,避免与被害方再起纠纷。这些举措,使被害方深受感动,最终一致同意接受40万元赔偿救助款,并同意对范某某从轻处罚。2013年10月,庭领导第三次带队至当地与被害方座谈,被害人的部分亲属思想又出现反复,经过长时间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成被害人全体亲属亲笔写下调解协议,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圆满完成。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方在纠纷起因和矛盾激化上有一定过错,范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范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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