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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不排除在逃犯的地位、作用大于第二被告人,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8

  编者按本案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同案犯在逃,而在逃犯的地位、作用可能大于第二被告人跑某某。据此,判决核准被告人叶某某死刑,改判跑某某死缓。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叶某某,男,彝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跑某某,男,彝族,1968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1.2010年8月份,叶某甲、阿某甲(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吉某某(在逃)三人从国内出境至缅甸毒贩家,叶某甲、吉某某和缅甸毒贩洽谈交易,再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将购毒款转账支付给缅甸毒贩。尔后,叶某甲、阿某甲一同运输海洛因入境。8月29日14时10分,叶某甲、阿某甲乘坐客运车途中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二人携带的帆布包内查获海洛因38块,共计净重13070克,从叶某甲内裤口袋内查获海洛因两砣,共计净重7.85克。

  2.2011年1月初,被告人叶某某、跑某某和阿某乙(在逃)商议出资贩毒,又邀约同案被告人阿某丙(已判刑)出资参与,并商定由跑某某、阿某乙、阿某丙等负责前往缅甸购买、运输海洛因,叶某某在国内转账支付毒资。叶某某、阿某乙雇佣叶某乙(在逃)背运海洛因,跑某某雇佣同案被告人阿某丁(已判刑)探路。1月中旬,跑某某、阿某乙、阿某丙、阿某丁、叶某乙五人从国内出境至缅甸毒贩家。阿某乙与毒贩洽谈后,电话通知在国内的叶某某将购毒款转账支付给缅甸毒贩,购得海洛因。尔后,阿某乙、跑某某、阿某丙、阿某丁探路,叶某乙背毒跟随在后,将海洛因走私入境后藏匿。同案被告人迪某某(已判刑)赶来后接过毒品背上再继续运输,跑某某、阿某丙、阿某丁在前探路。1 月18日12时许,迪某某乘坐客车途中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迪某某的双肩包内查获海洛因22块,共计净重7630克。在前探路的跑某某、阿某丙、阿某丁与等候毒品的叶某某亦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跑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被告人叶某某、跑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均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叶某某参与两起毒品犯罪,涉案海洛因数量达20.7千克,应依法严惩。考虑在逃的阿某乙系毒品犯罪提议者,出资和筹资(20万元)明显多于跑某某(4万元),直接与境外毒贩当面洽谈毒品交易,安排叶某某汇款,指挥毒品运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比跑某某更为突出。在阿某乙未归案的情况下,对跑某某的量刑要留有余地。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的规定精神,对跑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判决核准被告人叶某某死刑,改判被告人跑某某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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