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网 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网
登陆     注册
登陆     注册
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被告人并非直接致死者,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3

  编者按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并非直接致死者,直接致死被害人的同案被告人已被判处死缓,且被害方虽然不肯谅解,但已接受被告人亲属筹集的代赔款项。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文盲,农民。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殁年29岁)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素来不睦。2007年9月4日15时许,宋某某之子宋某甲(同案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驾驶四轮车途经汪某某家地头时,将汪某某的脚轧伤。汪某某持镰刀阻止四轮车离开,双方发生争执,汪某某打电话报警。宋某甲弃车返回家中,将此事告知宋某某。宋某某、宋某甲携带农具返回现场,宋某甲欲强行将四轮车开走,因汪某某阻止,便持农具与汪某某对打。对打中宋某甲问宋某某“削不削死他”,宋某某答“削死他。”宋某甲、宋某某共同追打汪某某,宋某甲持农具击打汪某某头面部数下,致汪某某因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大失血死亡。宋某某亦打中汪某某的肩部。宋某某与宋某甲还将在场的汪某某之妻王某某(被害人)打致轻伤。宋某甲犯罪后自首。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某某授意同案被告人宋某甲将被害人汪某某打死并与宋某甲一同持械殴打汪某某及王某某,致一死一轻伤,系主犯,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应慎用死刑。

  2.本案的直接致死者是同案被告人宋某甲,而非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的作案手段有所节制。宋某某在激情状态下说“削死他”,主观上应是间接故意。不宜因为宋某甲有自首情节而将并非直接致死者的宋某某判处死刑。

  3.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筹措了10余万元,表示愿意代赔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接收后,仍表示不肯谅解,强烈要求判处宋某某、宋某甲死刑。鉴于宋某某的亲属已竭尽所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已经接收了赔偿款,量刑时应予考虑。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某某并非直接致死者,根据宋某某所犯罪行,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宋某某死刑。

电话 | TEL:    150-1117-8658
微信 | WeChat:
邮箱 | EMAIL: 15011178658@163.com
地址 | ADD: 北京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
23rd Floor, Tower C, Office Park, No.5 Jinghua South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扫一扫 添加微信
去留言
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导航去律所
扫一扫 添加微信
Copyright © 2021 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 版权所有 | ICP备案:京ICP备15038935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3886号
UED:网律营管
首页
关于我们
一键电话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