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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次,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3

  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盖某某、张某某结伙抢劫,共同致一人死亡,一、二审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但对共同致死一人的案件,一般不宜同时判处二名以上被告人死刑,而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次于盖某某,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据此,判决核准盖某某死刑,改判张某某死缓并限制减刑。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盖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99年6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文盲,无业。

  (二)简要案情

  2011年3月下旬,被告人盖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提议杀死司机后抢劫货车,张某某同意。盖某某、张某某先后两次伺机作案,均因未找到合适目标而未能实施,其间,二人购买了一把斧子用于作案。后盖某某选定被害人魏某某(男,殁年31岁)驾驶的福田牌货车(价值3万元)为抢劫目标。同年4月4日12时许,盖某某、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以拉柴火为名,携带斧子骗租魏某某驾驶的货车。途中,张某某谎称下车上厕所,盖某某持斧子猛砸魏某某头部和左手两下,致魏某某昏迷。盖某某驾驶货车行驶途中,听到魏某某呻吟,又指使张某某杀死魏某某,张某某遂持斧子猛砸魏某某头部数下,并用细钢丝绳猛勒魏某某颈部,魏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盖某、张某某从魏某某身上劫得现金230元和海尔牌M390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并将魏某某的尸体掩埋在树林中,后驾驶货车逃离。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张某某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盖某某提起犯意,首先持斧子加害被害人,并在得知被害人未死亡后授意张某某二次实施加害,张某某得知被害人未死后持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用细钢丝绳勒被害人颈部,二人均系主犯,均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杀人后又抛尸灭迹,应予严惩。据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盖某某、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提议抢劫,确定作案目标,持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发现被害人未死后指使张某某继续加害,直接致死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抢劫,持绳勒被害人颈部、用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直接致死被害人。二人均系主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根据现行刑事政策,对于两名以上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注意分清各被告人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一般不应同时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盖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指挥者、主导者和致被害人魏某某死亡的主要行为人,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有故意伤害前科,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一、二审对其判处死刑适当被告人张某某响应盖某提议并参与预谋,受盖某某指使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亦为主犯,但其地位、作用次于盖某某,量刑上应有所区别,对其适用死刑应当慎重。

  2.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有赔偿意愿和实际行动,已将赔偿款1.1万元交至二审法院,被害人魏某某的亲属也表示愿意接受张某某亲属的经济赔偿,仅在具体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分歧。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严惩。但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盖某某,对张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判决核准被告人盖某某死刑,改判被告人张某某死缓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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