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地位、作用相当,但第一被告人吐某某是毒品再犯、累犯,罪责更为严重。据此,判决核准吐某某死刑,改判第二被告人阿某某死缓。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吐某某,女,维吾尔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1999年11月2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吐某某、阿某某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自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间,二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共计400余克。2011 年2月12日,二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热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商定由热某某自异地运送海洛因给二被告人。同月13日晚,热某某怀抱其幼女为掩护,携带藏在儿童防寒服内的海洛因,雇乘汽车出发,于15 日零时许抵达二被告人租住的小区,进入在此等候的二被告人驾驶的轿车,进行毒品交接。后二被告人及热某某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吐某某手持的儿童防寒服内当场查获海洛因981.38克。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吐某某、阿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吐某某是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吐某某、阿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本案涉案海洛因1300余克,同时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总体刑罚偏重。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责最为严重者。被告人吐某某、阿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没有明显区别,均系主犯,但吐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累犯。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对再犯、累犯等毒品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故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同时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吐某某判处死刑,量刑适当,但对阿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核准被告人吐某某死刑,改判被告人阿某某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