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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被害人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刚满18周岁并认罪、悔罪,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2

  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因琐事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但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系临时起意杀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亦表示接受。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工。

  (二)简要案情

  2007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其女友下班途经一小巷时,因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前并排行走,挡住了去路,周某便咳嗽提醒张某某等人让路。周某与其女友通过后,张某某等人出言不逊,周某产生教训对方之念,遂从他人处取出其先前寄存的一把西瓜刀砍击张某某等人,致张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不计后果,持刀猛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周某作案后潜逃,没有对被害方作出赔偿,被害人的行为亦不构成过错。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行为的影响力有限,而被告人周某在摩擦结束后,回去拿刀对被害人不计后果地猛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证据表明,案发当晚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曾饮酒,仗着己方人多,在被告人周某及其女友通过后多次出言不逊,话语间有明显的挑衅、辱骂因素。被害方数人在意识到周某可能要回来报复的情况下,不但未按原计划离开现场回家,反而走到周某拐进巷口的地方守候,准备打架,有人还准备了砖块。据此,可以认定被害方对矛盾激化和案件发生有一定责任。

  2.被告人周某属间接故意杀人。周某因被害人一方让路后对其挑衅、辱骂,临时起意“教训”对方,在黑暗中不计后果地持刀乱砍,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均只身中一二刀,故周某对张某某的死亡结果系持放任心态,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

  3.被告人周某作案时刚满18周岁、未满19周岁,量刑时宜酌予考虑。

  4.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罪行表示后悔,并希望父母尽力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5.本案复核期间,一、二审法院积极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周某的父母经多方筹措,借了12万元赔偿款交到一审法院。被害方虽未明确表示谅解,但经做工作,表示服从法院依法判决并愿意接受赔偿。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和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周某系临时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亦表示接受,故对周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周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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