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因借款纠纷将被害人杀死,但被害人欠款不还,在案发起因上存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工。
(二)简要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与其堂兄夏某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某公司打工。同年6月18日,被害人刘某某(殁年27岁)亦到该公司打工,且未带生活用品。同月下旬,夏某某借给刘某某200元钱及一套被褥,之后夏某某多次找刘某某催还借款未果。6月27日,夏某某再次向刘某某催要借款遭拒绝后,产生杀害刘某某之念,并找到夏某甲进行预谋,二人准备了尖刀、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当日21时许,二被告人以请喝酒为名将刘某某骗至公司附近的绿化带中,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摔倒在地,用绳子勒住刘某某颈部致其窒息,夏某又持尖刀朝刘某某的前胸、颈部猛捅数下,致刘某某因被他人用绳索勒颈造成一定程度的机械性窒息,并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动脉及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夏某某系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仅因被害人刘某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即产生杀人之念,并纠集他人将刘某某杀害,夏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夏某某产生犯意后纠集夏某甲,积极准备犯罪工具,且是致死刘某某的主要行为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予以处罚。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起,被害人刘某某欠款不还,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当时刘某某未带生活用品,我看他可怜,就借给他被褥,还预支200元工资借给他,但之后我向刘某某要钱时,刘某某不但不还,还态度蛮横,我一气之下将刘某某杀死。此辩解得到了同案被告人夏某甲供述及三名证人证言的印证,应予采信。刘某某处于困境时得到他人帮助,不仅不知感恩,反而出言不逊,多次拒还欠款,导致本案发生,在案发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
2.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作案时刚满十九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害人刘某某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夏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