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关键证据监控录像存在明显疑问,部分重要物证也未进行提取、鉴定,现有证据不能形成确定无疑的证据锁链。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二、简要案情
2007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一游戏房内见营业员王某某(被害人)一人熟睡,产生抢劫之念,遂用砖块击打王某某头部,劫得游戏房内的现金1380元。王某某因头部被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现场小区的监控录像证明:案发当日中午和案发前后时段内,被告人李某某曾多次出现在现场附近并进出游戏房。
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有烟蒂、一次性塑料杯子、硬币托(放硬币的盒子)、一串钥匙、夹子、血迹吧台桌面上血迹旁有混凝土屑现场游戏房门外人行道上有混凝土砖块缺失并有新鲜泥土松动。
3.DNA鉴定意见证明:从游戏房2号游戏机附近地上提取的一枚“红河”牌烟蒂中检出的基因分型与被告人李某某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
4.尸体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死亡。
5.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5月7日李某拿了一袋硬币到建设银行要求兑换纸币,因银行业务繁忙,我带李某某到隔壁超市去换了400多元纸币。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印证了该情节。
6.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明2007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建设银行存入940元。
7.被告人李某某的有罪供述。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监控录像不足以锁定系被告人李某某作案。监控录像是认定李某某作案的关键证据,公安人员对此出具说明称,案发时间是2007年5月7日3时25分,此前相当长的时间内从游戏房出来又进去的只有李某某一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审查监控录像发现,当天1时23分至2时42分有多人进出该游戏房,与上述说明材料明显不符。后经补查,公安人员承认在制作监控录像的情况说明时未认真审查、核对,也未提供全部原始录像资料。公安人员又重新制作了补充说明,称当日2时42分至3时06分,只有李某某进出游戏房,但同时表示,因监控录像的储存硬盘已损坏,无法提供全部监控录像。据此,该监控录像不足以锁定系李某某作案。
2.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的时间存在疑问。据李某某供述,其作案后临出门时看了游戏房墙上的钟,时间是凌晨2时10分左右。证人高某某证明案发时我在游戏房隔壁超市看电视,曾听到游戏房方向传来沉闷敲打声,过了10分钟左右,我问老板时间,老板说是2时20分。而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某离开游戏房的最后时间是3时06分。可见,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某离开现场的时间与李某某所供及证人所证时间相差40~50分钟,认定李某某作案时间的证据存在疑问。
3.有较多重要物证未提取或鉴定。包括:(1)作案工具半截红色砖块未提取在案。(2)据李某某所供作案手段,其身上可能留有被害人血迹,且李供称其被抓获时身上穿的衣服就是作案时所穿的,但公安机关未提取该衣服进行鉴定。(3)据李某某供,其砸昏被害人后从被害人口袋里掏出一串钥匙,打开吧台抽屉,将夹子夹好的纸币和两个盒子装的硬币倒了出来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现场营业桌上的血迹旁有混凝土屑,现场还留有李某某用过的纸杯。但公安机关未提取上述物品鉴定是否留有李某某的指纹等痕迹。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虽然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稳定,但本案的关键证据监控录像存在明显疑问,部分重要物证也未提取进行鉴定,现有证据不能形成确定无疑的证据锁链。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