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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证据相对单薄,一、二审遗漏审查关键证据,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08

  编者按:本案卷宗中明明附有在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检见混合基因型精斑的DNA鉴定意见,一、二审法院在先后四次审理时却简单地根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认定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遗漏了对这一关键证据的审查。本案全案证据单薄,无法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9月25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二、简要案情

  2007年9月29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伺机抢劫。当日17时许,宋某某持刀将路过的被害人严某某(女)挟持到路边竹林内,用胶带捆绑严某某双手,威逼严某某拿钱,并将严某某强奸。宋某某在威逼严某某时,与严发生争执,宋某某即用一块石头猛击严某某的头面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宋某某用杂草遮盖住严某某的尸体,逃离现场。

  被告人宋某某另于2007年8月21日、9月28日、10月16日在附近地区抢劫、强奸三起。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认定被告人宋某某于2007年8月21日、9月28日、10月16日抢劫、强奸三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抢劫、强奸被害人严某某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严某甲证明案发当日13时许、17时许,我先后在现场附近两次见过一陌生男子。经混杂辨认照片,严某甲确认该男子系被告人宋某某。

  2.证人严某乙证明案发当日19时许,我在现场附近骑摩托车搭载一名男子到金安村。与被告人宋某某供述的作案后雇乘一辆摩托车逃至金安村的情节一致。

  3.本案四起犯罪的作案地点均选择在农村,作案对象均为单身妇女,尤其是作案时采用白色防水胶带捆绑被害人手脚的作案手段极为相似。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的作案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尸体鉴定意见均能相互印证。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是能否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抢劫、强奸被害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发现,宋某某到案后仅在看守所对本起命案事实作过一次详细供述,二审发回重审后,宋某某开始翻供,否认命案系其所为。虽然宋某某在有罪供述中对犯罪过程进行了自然、连贯的供述,与在案的相关证据高度吻合,但所供细节基本上属于“先证后供”,证明力不强。综合来看,一、二审法院认定该起命案的证据,除了宋某某有限的几次有罪供述外,仅有证人严某甲证明案发前后见过宋某某在现场附近出现(严某甲不认识宋某某,其准确辨认的可信度并不高),证人严某乙证明案发后曾在现场附近骑摩托车搭载一名男青年到金安村,以及宋某某系当地抢劫、强奸系列案件的作案人,其作案手法与本起命案近似。因此,并没有过硬的证据证明宋某某抢劫、强奸严某某。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两个疑点:

  1.证人严某乙证明案发当晚搭载一名男子到金安村,侦查人员依据严某乙的证言,排查到家住金安村的李某某是被告人宋某某的四姨,后将宋某某的照片交给严某乙辨认,确认案发前后在现场附近出现的男子系宋某某,据此锁定宋某某是犯罪嫌疑人。但经阅卷发现,案发后严某乙曾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乘车男子,而该男子可能不是宋某某。一、二审将严某乙的证言作为重要证据使用,以印证宋某某所供乘摩托车逃离现场的供述,此节可能不实。

  2.卷内所附的 DNA 鉴定意见明确记载,在死者严某某的阴道穹窿部提取的分泌物中检出精子,其DNA-STR分型显示为多人混合。但一、二审法院在先后四次审理时均未查阅该鉴定意见,而是简单地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在严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子。

  对于上述DNA鉴定中发现的专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咨询了法医。法医经比对DNA-STR分型结果后答复在被害人严某某的阴道穹窿部检出的多人混合精子,其DNA-STR分型结果中除包含严某某、严某某的丈夫的分型外,另有5个等位基因的个别位点并非严某某及其丈夫所留,与被告人宋某某的DNA分型也不能匹配,不排除存在严某某及其丈夫之外的其他人生物学检材的可能性。就上述疑点,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与侦办此案的公安人员进行了座谈,但侦查人员无法解释为何会错误出具“在死者严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发现精虫”的情况说明;另,侦查人员明确答复,证人严某乙带领侦查人员找到的乘车男子并非被告人宋某某,而是另一名男子,当时亦曾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调查,后被排除。

  综上,本起命案不仅存在定案证据薄弱的问题,而且一、二审法院在先后四次审理期间,因遗漏审查卷内所附的DNA鉴定意见,并将证人严某乙的证言作为重要证据使用,导致证据审查出现重大纰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提讯时被告人宋某某仍否认抢劫、强奸被害人严某某,辩称归案后公安人员说即便不承认致死人命这起,其他三起抢劫、强奸也可以判死刑,自己觉得干了强奸的事情很丢脸,没什么可活的了,所以公安人员说什么就承认什么,指认现场时也是公安人员让指哪里就指哪里。因此,本案的错案隐患无法消除,不能排除真凶另有他人的合理怀疑。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命案中除了被告人宋某某的有罪供述外,缺乏客观性证据,不但在案证据尚未达到死刑案件定案标准,而且关键证据出现了矛盾和重大瑕疵。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宋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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