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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作案动机和作案工具存疑,全案证据相对单薄,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08

  编者按:本案中,虽然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到物证,但因系种类物,证明力有限,且被告人作案动机和作案工具存疑,全案证据相对单薄。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03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同村村民韩某某(被害人,女,殁年91岁)家门口时,听见韩某某责怪保姆蒋某某(被害人,女,殁年67岁)偷吃了古汉养生精口服液,即起意杀死韩某某。陈某某趁蒋某某外出挑水时进入韩某某家,持砖头猛砸韩某某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准备逃跑时见蒋某某挑水返回,恐罪行败露,又持砖头猛砸蒋某某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在韩某某卧室内搜得150元现金和5盒古汉养生精口服液,又用韩某某家的毛巾毯将作案用的砖头包裹并逃离现场,后将毛巾毯、砖头踩入附近水塘的淤泥中。2007年11月25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尸体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韩某某、蒋某某系被他人用带棱边的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指认,公安人员从现场附近的水塘中提取毛巾毯一条、青砖一块,陈某某确认该青砖是凶器中的一块。

  3.证人魏某甲(被害人韩某某的儿媳)证明:我之前曾买给韩某某一条中间带有“嘉”字的黄色毛毯。魏某甲经对公安人员出示的毛巾毯进行指认(非混杂辨认),确认该毛巾毯就是其买的毛毯。

  4.证人汤某某(被害人韩某某之子)证明:我从村民王某某处得知,同村的魏某乙在案发当晚听到被告人陈某某和他父亲的谈话,陈某某着急要走,并要把衣服烧了。我经常给韩某某带古汉养生精。5.证人魏某乙(被告人陈某某的邻居)证明:案发当晚21时许,我听到陈某某的父亲跟陈某某讲:“你把你衣服放在那里,我以后洗一下再穿!”“你要走的快走了!”

  6.被告人陈某某的父母分别证明:案发当晚,陈某某没穿上衣,光着上身回家,第二天离家外出。

  7.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和第一次一审、第一次二审、第二次一审时均供认不讳,并曾当庭向被害人亲属下跪道歉,但自第二次二审起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翻供。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作案动机存疑。被告人陈某某供称听被害人韩某某说被害人蒋某某偷吃了补品就杀死韩某某,后陈某某又杀死其同情的蒋某某并翻找钱财,动机不清。

  2.作案工具不能确定。虽从水塘中提取到青砖,但砖块只是种类物,不具有特定性,故青砖是否为凶器不能确定,亦不能确定是被告人陈某某扔到水塘里的。陈某某关于抛弃的是一块砖还是两块砖、整块砖还是半块砖的供述不稳定,却又能够指认出四年前作案时随手拿起的青砖,证明力存疑。

  3.虽然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打捞到毛巾毯,但未经陈某某和被害人亲属的混杂辨认,证明力不强。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杀人后拿走了被害人韩某某家的古汉养生精口服液,现场照片显示韩某某家的桌子上有类似饮品及包装盒,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予记载,对此未予核实。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破案距案发有四年之久,由于客观原因及侦查工作粗疏导致证据存在较大问题,全案证据相对单薄,现有证据尚未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陈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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