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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毒品被掺假后,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1-17

  一、掺假毒品的定义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假毒品和掺假毒品,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掺假毒品是指含有部分或大量非毒物质成分的毒品;而假毒品则是根本不具有任何含毒成分的“毒品”。形象地说前者是“真中有假”,后者则是“假中无真”。

  二、贩卖掺假毒品应当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现在绝大多数毒品都存在着掺假的现象,且据有关报道掺假量所占的比例在5%~99%不等,大部分掺假量在50%以上。有的犯罪分子是从“卖家”手中购买到已经掺假的毒品进行贩卖的,有的犯罪分子是自己在毒品中掺入味精、头痛粉等进行贩卖,无论是上述的哪种情况,只要是行为人明知其贩卖的物品中含有毒品成分而进行贩卖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行为人将毒品掺杂使假,目的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毒品纯度虽然低了,毒品数量增大了,但含毒的性质并未改变,行为人主观上依然具有毒品犯罪故意,这与用假毒品冒充毒品的行骗,在主观犯意上完全不同,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同时,行为人贩卖掺假的毒品,虽然其中有一定的诈骗成分,但是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贩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侵犯了我国毒品管理制度中关于毒品购销、供应的法律制度,并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使毒品纯度不高也只是制造的技术问题,并未改变其实施毒品犯罪的客观行为。因此,对贩卖掺假毒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练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

  三、掺假毒品的数量认定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事实上,正常吸食、注射毒品的纯度本来也不能过高,高纯度的海洛因在供吸毒者吸食、注射前,必须经过稀释才能使用,使用时的海洛因纯度一般仅为3%~5%,最高不能超过18%,否则,吸食者有生命危险或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毒品的数量应当按实际查获的掺假毒品的数量进行计算,其毒品含量的高低(即纯度大小),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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