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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虽系毒品再犯但前罪较轻,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2

  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虽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较轻,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上线,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198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二)简要案情

  1.200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配货运输的方式将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贩毒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同月7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受胡某某的指使携带一部分甲基苯丙胺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9包,共计244.75 克。

  2.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吴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汇款49950元,以配货运输的方式购得甲基苯丙胺200克。同年10月5日,刘某某又向吴某某汇款63950元,以同样方式购得甲基苯丙胺200克。刘某某将其中的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

  3.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汇款11万元,向吴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500克。同月14日,刘某某到配货站取货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刘某某接收货物的茶叶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5袋,共计437.01克。后公安机关在刘某某的协助下,到刘某某的暂住地将来送提货单的吴某某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35.71克。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虽有协助抓获上线吴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但当时吴某某正在刘某某家中,公安机关让刘某某去是为方便抓捕,考虑刘某某有两次前科,又系毒品再犯,贩毒数量大,功不抵罪,故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协助抓获吴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因为吴某某送毒品的地点、电话、体貌特征都属于刘某某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而且吴某某住在刘某某家中,公安人员完全可以直接抓捕,只是为了保证抓捕顺利才带刘某某去。鉴于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极大,对刘某某判处死刑量刑适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毒品上线吴某某,现吴某某已被判处死缓,刘某某构成重大立功。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刘某某协助抓获的是毒品上线,不同于协助抓获下线、马仔或其他一般同案犯构成的立功,刘某某的行为对于封堵毒品源头有重大意义,其功足以抵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如果刘某某未带领公安人员实施抓捕且公安机关未能抓获吴某某,则刘某某主动供述的其前两次从吴某某处购买400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将难以认定。因此,该重大立功的价值较大。

  2.被告人刘某某虽系毒品再犯,但其第一次贩卖的是“摇头丸”、大麻等毒品,数量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被判较重刑罚的毒品再犯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

  3.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毒品再犯,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提供毒品的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刘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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