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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关键证据指纹证明力不强,重要证据灭失,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01

  编者按:本案中,在被害人家的塑料袋上提取到一枚指纹,经鉴定系被告人所留,但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无法完全排除该指纹系被告人在案发前所留的可能,且侦查机关丢失原始现场勘查笔录及重要物证,对作案工具亦未提取。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郎某某,男,满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1982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简要案情

  1994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到被害人张某家借钱,遭到拒绝后即产生抢劫之念郎某某先卡扼张某颈部,又用录像机电源线猛勒张某颈部,再用菜刀砍切张某头部、颈部等处数下,致张某因窒息、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郎某某劫得现金200余元后逃离现场。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现场提取黄色塑料袋一个,其上发现指纹痕迹一枚,经鉴定为被告人郎某某右手环指所留。

  2.现场提取沾有血迹的无柄菜刀一把、“金花牌”烟蒂一个(长6厘米),菜刀、烟蒂上均检出B型人血。被告人郎某某、被害人张某、证人王某某(张某的丈夫)的血型均为B型。

  3.证人王某某证明:现场烟蒂不是我留下的,被害人张某不抽烟。

  4.被告人郎某某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査笔录、尸体鉴定意见基本吻合。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关于本案的关键证据即现场提取的指纹。鉴于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未能证实在现场接触塑料袋的具体情况,且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相识,故无法完全排除该指纹系案发前留下的可能。

  2.重要客观证据灭失。侦査机关丢失原始现场勘查笔录及重要物证刀把;现场勘查过程中未提取作案工具电源线,后被害人张某的丈夫王某某称该录像机已不知去向,故无法再行提取。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系补做,与其他证据在现场情况、提取物证情况等方面存在不能相互印证之处。

  3.由于案发时技术条件所限,对现场提取的烟蒂仅能作血型检验,但被告人郎某某、被害人张某、张某之夫王某某的血型均为B型,故没有证明价值。郎某某供述作案前香烟快抽完时,张某将烟蒂拿走,但提取的烟蒂长6厘米,显然并非快要抽完的香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烟蒂系郎某某所留。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无法完全排除现场指纹系被告人郎某某案发前所留的可能,且原始现场勘査笔录、重要物证刀把、电源线均灭失,烟蒂无法作同一认定,本案证据存在较大瑕疵,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郎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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