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从其家中查获凶器铁锨,但对该铁锨上是否检出被害人血迹的两次鉴定意见相矛盾,且被告人智商低于常人,量刑时应予考虑。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11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从家中携带铁锨等工具到山岗上挖蜈蚣。后周某发现被害人周某甲(殁年9岁)正在自己事先挖好的“蜈蚣窑”里捡蜈蚣,感到很气愤,即产生报复之念。周某将周某甲骗到附近树林,用铁锨击打周某甲的头顶部、面部、颈部等部位, 致周某甲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尔后,周某将周某甲的尸体拖到树林隐蔽处,用泥土将尸体掩盖后逃离现场。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从其家中查获一把铁锨,经鉴定,铁锨上检出被害人周某甲的血迹。铁锨照片显示上面涂抹墨汁痕迹,印证了周某关于用墨汁掩盖上面所附血迹的供述;周某家中发现装有蜈蚣的脸盆,亦可印证其作案前抓蜈蚣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査笔录证明杀人现场附近有多处“蜈蚣窑”,现场还提取到用来抓蜈蚣的竹夹子,竹夹子上检出被害人周某甲的血迹, 可以印证被告人周某关于在现场挖蜈蚣时因周某甲捡走蜈蚣而杀人泄愤的供述。
3.尸体鉴定意见证明的被害人周某甲的成伤机制和死亡原因,与査获的作案工具铁锨的特征和被告人周某供述的杀人手段相吻合。
4.被告人周某的父亲、邻居证明周某性格内向、孤僻,但精神正常。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周某虽智商低于正常人(智商77,正常人90~110),但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作案工具铁锨及被告人周某的裤子曾两次经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该所或出具鉴定意见称铁锨、裤子上未检出DNA物质,或出具情况说明称未检见血迹。案发九个多月后,侦査机关将上述检材送某省公安厅检验,得出铁锨上检出人血且与被害人周某甲DNA分型同一的鉴定意见。为何市公安局两次检验未检见铁锨上的血迹(DNA分型),而时隔数月后省公安厅能够检出,检材的客观性及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不能确证。
2.证明现场血迹系被害人所留的DNA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 该鉴定意见得不到鉴定书所列16位STR基因分型数据表的支持。经审查,不排除鉴定人将检材序号标注错误。
3.被告人周某系弱智,智力异于常人,相应控制和辨认能力也不如常人,主观恶性尚非极大,应与主观恶性深、蓄谋犯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尚不属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周某的亲属虽家境贫困,但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尽力赔付5万元,有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的余地。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周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