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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来源:汤建彬律师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19-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是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规定。其中本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与第11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前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本款规定的是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处刑。与第114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刑是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本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本款规定,对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汤建彬律师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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