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网 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网
法律知识 Legal knowledge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汤建彬律师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19-04-17

  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条款,如果是爆炸、放火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定爆炸罪、放火罪,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其他没有规定罪名但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汤建彬律师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电话 | TEL:    010-57096293
微信 | WeChat: 150-1117-8658
邮箱 | EMAIL: 15011178658@163.com
地址 | ADD: 北京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
23rd Floor, Tower C, Office Park, No.5 Jinghua South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扫一扫 添加微信
去留言
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导航去律所
扫一扫 添加微信
Copyright © 2021 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 版权所有 | ICP备案:京ICP备15038935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3886号
UED:网律营管
首页
关于我们
一键电话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