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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22

  实际上,有的时候就会怕买到假药的现象,因为吃到假药的严重性是非常恶劣的,有可能就不治身亡,由于,生产制造假药的赚到的钱是非常多的,所以在金钱的诱惑下,就有一些人想做的,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本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处罚金几倍吗?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构成生产假药罪的条件如下:

  1、该罪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以上就是由本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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