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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危险作业最中“危险物品”的理解
来源:《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19

 

  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等。

  1.易燃易爆物品,分为易燃物品和易爆物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等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所涉及。《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亦有规定。需要注意各目录的适用范围,例如,《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适用于“工贸行业”。

  2.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据此,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物品。

  3.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据此,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1号)所列物品。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对《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进行修订。

  放射性药品是一类特殊的放射性物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放射性药品广泛应用于全国7000余家医疗机构,已成为涉及国计民生的必需品。放射性药品的运输具有如下特点:大多数药品涉及的核素半衰期短(绝大多数放射性药品的半衰期小于六十天,最短的半衰期不到二小时),需要按医院订单生产,由生产单位定时按量配送;单次配送运输一般总量不会太大,其潜在的事故后果很小;配送往往需要进入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域。而我国现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大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而建立。实践中,放射性药品配送运输难以满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资质和道路运输审批等规定,也常常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限制措施的影响。为此,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七十七条规定:“……诊断用放射性药品道路运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1]可见,目前对于放射性药品的许可或者审批,情况比较复杂,对于运输放射性药品的行为,适用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时应慎重。

  4.其他危险物品。《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物品”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物品”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物品”,要根据案件情况,结合涉案物品的性质、形态、物理化学特性等具体特征,从实质上加以判断。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不具有危险的物品,即使列入相关危险物品目录,也可以不认定为危险作业罪中的“危险物品”;虽然没有列入相关危险物品目录,但根据案件情况具有危险的物品,尤其是对生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具有很大安全隐患的物品,可以认定为危险作业罪中的“危险物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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