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驾的危害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事实上,吸食毒品对人的精神和生理危害极大。吸食毒品后使得驾驶人员的反应速度变慢,辨识能力和协调能力下降,感官能力扭曲,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
研究表明,司机毒驾时的反应比酒驾还要慢9%。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正是因为毒驾的后果严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毒驾将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 毒驾致使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情况下,毒驾肇事与酒后驾车肇事、严重超载驾车肇事一样,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定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吸食毒品后因兴奋、躁狂、疲劳而削弱其驾驶能力,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明知自己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毒驾较一般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言,因驾驶员处于高度兴奋或者疲惫的不清醒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严重意识障碍、行为失控,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大大减弱,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及范围、后果的严重程度均处于不可控的状态,故在危害严重时可看作是一种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参照《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行政责任
1. 因毒驾被查处,行为人会被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规定,对于“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 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被吊销驾驶证,并有可能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民事责任
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毒驾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因此,因毒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质由毒驾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