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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 | 详解强迫他人吸毒罪
来源:原创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2-06-22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暴力,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对强迫他人吸毒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了毒品或吸食、注射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量刑方面,由于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危害程度更大,因此对于强迫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规定了更重的刑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此外,如果行为人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也应当从重处罚。

 

三、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

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有许多相同之处,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相同。

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行为上的不同,前者要求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下,由不愿到情愿去吸食、注射毒品。

由于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法定刑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该要严格加以区分,以避免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一般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按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2)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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