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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 | 详解走私制毒物品罪
来源:原创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2-06-03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50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走私制毒物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

《刑法》第350条对走私制毒物品罪规定了三档法定刑:

1. 走私制毒物品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较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4)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第二种是达到前述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走私制毒物品;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

2. 走私制毒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毒物品数量在“情节较重”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2)达到“情节较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走私制毒物品”、“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制毒物品”、“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毒物品”、“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形之一的。

 

 

3. 走私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毒物品数量在“情节较重”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2)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走私制毒物品”、“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制毒物品”、“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毒物品”、“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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