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经DNA鉴定被告人的Y染色体STR基因型与被害人尸体乳房拭子检出的Y-STR基因型一致,但该鉴定意见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效力,在不发生基因突变的情况下起源于同一男性家族的所有男性个体的Y-STR检测结果均应相同。因DNA鉴定不具有排他性,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外,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10年12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邻村机耕路上跑步,遇见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倪某某(女,殁年12岁)。徐某某顿生歹意,用手拽倪某某的头发,倪某某反抗,徐某某将倪某某拽倒在地。倪某某声称认识徐某某,徐某某害怕被告发,即从路边拿起一根树棍击打倪某某头顶部数次,致倪某某因颅脑挫裂伤死亡。随后徐某某将倪某某尸体抱至机耕路西侧山坡边的田埂上,将倪某某尸体的衣服脱光,釆用手摸、抠、嘴咬等手段进行了侮辱,后将尸体抛弃于山边一水沟内。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提取笔录、DNA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Y染色体STR基因型与被害人倪某某尸体右侧乳房拭子上检出的Y-STR基因型一致,不排除两者来自同一父系。
2、尸体鉴定意见记载的被害人倪某某的尸体情况、成伤机制和死亡原因,与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的作案手段可以相互印证。
3、现场发现衣物、水杯、玉佩等物,与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见到的被害人倪某某衣着情况、倪某某手里拿了一个白色茶杯、戴着耳焐、手套、背着书包、颈部戴着一个小东西(玉佩)的情况吻合。
4、证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某的父亲)证明徐某某有作案时间。
5、证人杨某某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给我打电话时说,他打架了,有人要抓他,还不停变换电话号码。
7、被告人徐某某自归案后始终供认不讳,仅辩解没有杀人故意。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虽然被告人徐某某始终供述不讳,但徐某某家与现场距离很近,且现场不封闭,缺乏细节性特征,徐某某自供对现场很熟悉,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印证。
2、Y-STR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定案的同一认定的依据。本案中,Y-STR鉴定意见只能确定被告人徐某某有作案嫌疑,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效力。正常情况下,只有男性个体才有Y染色体,遗传过程中能稳定地由父亲传给儿子,呈父系遗传。因此,理论上来说,除基因突变的情况外,起源于同一男性家族(同二个男性祖先)的所有男性个体的Y-STR检测结果均应相同。案发地附近徐姓村民较多,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3、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于案发当天出现在现场,也没有证人证明徐某某有早起外出跑步的习惯。
4、被告人徐某某作案时所穿的衣物、使用的树根均未能找到,不能与其口供印正。徐某某供述作案后将所穿衣物在家中的灶里烧掉,但徐某某的父亲称未发现徐某某有烧东西的行为,经公安人员搜查也未发现异常。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除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外,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吿人徐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