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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最高检:刑事申诉必回应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时间:2021-03-29

  2019年2月20日,最高检推出第二期“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在访谈中,主持第二检察厅日常工作的侯亚辉重点介绍了有关刑事申诉工作办理要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

  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第二检察厅主要承担重大刑事犯罪检察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是负责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二是负责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三是负责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案件;四是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五是死刑案件相关业务指导。

  刑事申诉要做到“有案必办,有诉求必回应”

  冤假错案的纠正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死刑案件,经常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根据职能分工,第二检察厅负责办理重大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案件的刑事申诉案件,同时还负责办理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的申诉案件。

  如何进一步办好相关刑事申诉案件?侯亚辉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做到有案必办,有诉求必回应,“妥善化解重罪案件中的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加强释法说理,“尤其是对于百姓关注的案件,及时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释法说理,采取多种形式让民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处理依据,有效增强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侯亚辉说。

  三是对于确实存在裁判量刑不当需要进行纠正的案件,要敢于监督。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通过诉讼程序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死刑案件办理的指导工作也是第二检察厅的重要工作之一。侯亚辉介绍,去年检察机关对甘肃白银高承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案,陕西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浙江莫焕晶放火、盗窃案等案件进行指导,对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庭审焦点预测、舆情应对、证人出庭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工作意见,确保相关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侯亚辉还透露,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监督力度,并进一步完善核准死刑案件复核监督工作,同时推进省级检察院对死缓和未上诉未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两类案件的复核监督工作。

  重罪案件如何认罪认罚从宽?最高检将出台指导性意见

  在访谈中,有关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问题也被提及。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全面推开,但有关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适用问题也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面推开过程中,要把握好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侯亚辉提醒,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重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工作。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片面从严或者一味从宽等错误倾向。尤其对重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要严格把握、谨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重罪案件,证据要求、证明要求都相对更高,在诉讼程序上一般很难简化。”侯亚辉表示,重罪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主要落脚点还是在量刑方面,但如何从宽尚未出台具体的适用标准,“下一步,最高检将开展调研,并适时出台指导性意见和典型案例。

  与此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民意与量刑宽严之间的关系。“大众媒体是司法监督的利器,也是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的有效媒介。既要倾听民意,同时也要善于引导民众树立法治思维。” 侯亚辉说。

 

 

  

  汤建彬律师温馨提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诉的内容有: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晌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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