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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汤建彬律师受邀参加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实务沙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1-07-12

  2021年7月9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律师,受邀参加了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实务”交流沙龙。本次沙龙活动以死刑复核中律师辩护为主题,汤建彬律师受邀在沙龙上以“死刑复核案件中的程序辩护”为题,结合诸多亲办案例,向与会人员分享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实务要点。

  在沙龙上,汤建彬律师表示,《刑诉法解释》第429条规定”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所以死刑复核辩护中,程序辩护属于有效辩护,且程序问题一般不存在争议,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因为程序问题多存在于案件细枝末节中,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尤为注意。

  沙龙开始后,汤建彬律师结合其诸多亲办成功案例,分享了诸多程序性辩护辩点。一、未按法律规定更换合议庭成员属于程序违法;二、承办案件的法官未入额属于程序违法;三、法院调取直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属于程序违法;四、律师开庭前未会见被告人属于程序违法;五、辩论阶段未让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以上五个程序性辩护的辩点,均在汤建彬律师亲办的成功案例中得到印证。

  同时,汤建彬律师还将指导案例中程序违法情形进行了分析。比如,第733、956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辩护人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或关联被告人辩护,属于程序违法;第1232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死刑案件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程序违法,还引申出死缓案件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也属于程序违法;第551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侦查机关指定管辖,对应检察院、法院未经指定管辖,属于程序违法。

  本次沙龙活动中,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分享了“毒品犯罪中的死刑复核问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副主任田帅律师分享了“暴力类犯罪死刑复核辩护实务”。最后,与会人员就死刑复核辩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汤建彬律师、张雨律师、田帅律师等嘉宾逐一进行了解答,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实务沙龙完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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