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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检测结果阳性不必然等同吸毒
来源:汤建彬律师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1-04-02

  3月份以来,湖南永顺县对全县12000多名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毛发检测,一旦发现公职人员吸毒,将开除公职。根据永顺电视台消息,目前已开除国家公职人员6名。湖南省永顺县通过毛发检测,盘查全县公职人员中是否存在吸毒人员这一举措,获得广大网友的一致好评。

  关于“吸食、注射毒品”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引用或者皮下、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认定吸毒即认定行为人具有上述情节。

  吸毒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和处罚结果均轻于《刑法》中的犯罪,但不能因此而降低证据和证明标准。主观、客观、行为等均应当有证据证明。即主观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吸食行为,缺失任何证据均不能认定。

  检测结果只是说明行为人体内摄入过相关物质,存在吸食毒品的可能性。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有过吸食行为,比如查获吸食的工具、地点,有同案证言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则无法证明曾经有过吸食行为,不能排除被“投毒”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吸食毒品。实际上,一些以贩养吸人员为发展下线会将毒品偷偷给他人服用,也有过食品经营者为了盈利而将罂粟壳作为调料的情况。

  而且,即使有吸食的行为,也应当有吸食原因的相关证据,如果主观上是为了治疗自身病症,则因缺失吸食毒品的主观要件而无法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吸毒。《禁毒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长期以来,我国对毒品一直采取零容忍态度和高压打击措施,但也应当以证据为基础,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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