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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来源:汤建彬律师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1-03-31

  (一)生效裁判监督

  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审判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异议、申请复议、甲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三)执行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行为违法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以上就是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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