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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Legal knowledge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2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和遗憾。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杨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关于证据方面,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作案的工具未提取在案,也未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存在瑕疵,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物证应当当庭出示,尽管本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一把水果刀,但该水果刀并非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所用工具。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系使用该水果刀伤害被害人,故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1、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潜逃行为,而是及时主动向派出所打电话,告知要投案自首,并告知其具体的位置。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的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表明其投案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主动归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发生的直接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致使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前夫)之间产生了激烈冲突,在相互扭打的过程中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之间属于情人关系,本案属于“恋爱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3、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至一审结束,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稳定,未出现翻供和不予配合的情形,对自己的罪行也多次表示极其后悔,对不起自己的亲人,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

  4、被告人杨某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来自于情感纠纷的压力,内心受挫的情感被一时激发出来,没能及时用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悲剧。这样的行为虽然不能被原谅,但杨某某毕竟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本着教育为本的理念,应当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和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著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解答,如你有其它问题,建议咨询本网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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