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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15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在财产刑上差别有多大?
来源:汤建彬律师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1-04-23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均有可能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尽管在毒品犯罪中,判处15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均要处以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但在司法实务中,二者在财产刑的处罚上其实存在较大差距。

  没收财产有没收部分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之分。《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武汉会议纪要》进一步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何并处没收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武汉会议纪要》中也规定了确定罚金数额额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

  以汤建彬律师曾经办理的孙某某案为例,被告人孙某某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孙某某的合法财产并未因毒品犯罪的财产刑受到影响,该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8年度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而在汤建彬律师办理的另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中,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某很多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因本案被没收,目前该案正在申诉中。

  毒品犯罪案件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绝大多数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5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区别,不仅仅在于实际执行刑期的巨大差异,在财产刑适用上也对被告人影响巨大。

  当被告人本身具有较多财产,并且多数财产不属于犯罪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会导致被告人大量非犯罪所得的合法财产被没收,不仅影响到被告人未犯罪家人的生活保障,更是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服刑结束回归社会后的生活保障。

  因此,在毒品犯罪辩护中,依法将被告人的刑期从无期徒刑降低到15年有期徒刑,不仅是在降低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罪责,更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以上就是15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在财产刑上的差别,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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