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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近五公斤毒贩“零口供”被判死刑,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0-16

  贩毒的贩子被警察人赃并获,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毒贩拒不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案件整个诉讼审理阶段均为零口供,零口供也会加重处罚吗?接下来就由本网小编为您介绍贩毒近五公斤毒贩“零口供”被判死刑,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的相关知识。

  一、贩毒近五公斤毒贩“零口供”被判死刑

  两地毒贩跨省运输、贩卖毒品4990.6克。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犯丘某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毛某雇佣被告人王某驾车前往福建省长汀县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王某明知毛某系前往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仍驾驶毛某安排的汽车载毛某从南城东高速路口上高速,因担心省际高速收费站有警察检查,由瑞金北高速出口驶离高速公路,再经国道行驶至福建省长汀县。到达长汀后毛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丘某,在约定地点将购毒资金交给了被告人丘某,丘某随即开车前往取毒品,随后丘某带着毒品驾车返回见面地,毛某从该车副驾驶室取下红色袋子装好的毒品。购得毒品后,毛某、王某原路返回南城,因怕南城东高速收费站有民警检查,毛某要求王某在福银高速南城县毛家坪高架桥路段高速公路上停车,准备翻越高速栅栏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4990.6克。之后,公安民警前往福建省长汀县将被告人丘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丘某向毛某贩卖毒品冰毒499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该被告人归案后拒不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案件整个诉讼审理阶段均为零口供,但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均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零口供会不会加重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三、零口供的定罪原则

  1、慎重原则

  “慎重”在常义中是指行为处事的态度,将其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零口供”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追求两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成熟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因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落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零口供”案件应严格贯彻定罪慎重原则。

  2、充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证据质的要求“确实”,也要求证据在量上须达到“充分”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以上就是本网小编为您介绍贩毒近五公斤毒贩“零口供”被判死刑,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的相关知识,尽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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