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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广东|明知是涉毒逃犯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1-08-18

 

2014年,广东省惠州市惠东籍涉毒逃犯丘某方(男,54岁,惠东人)伙同邱某利(男,惠东人,2014年已被执行死刑)在外地制毒被警方挂网追逃。2021年5月,丘某方潜逃七年后被惠东警方抓获归案。然而,办案民警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其儿子邱某杰(男,25岁,多祝人)、邱某利姐夫范某光(男,52岁,安墩人)为丘某方潜逃期间提供帮助,使其躲避法律制裁。​

经查证,邱某杰明知其父亲丘某方是涉毒逃犯,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和手机;范某光也明知丘某方是涉毒逃犯,仍替丘某方隐瞒身份,并介绍其到惠州某市场从事保安工作,其间多次探望丘某方,并对其提供帮助。
目前,邱某杰、范某光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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