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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汤建彬律师在厦门分享新型毒品辩护
来源:汤建彬律师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19-05-13

  2019年4月3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建彬律师在鹭岛刑事法下午茶分享《新型毒品犯罪辩护》。汤建彬律师以毒品的基础法律概念入手,详细分析了目前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范围及其具体内涵,并介绍了常用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辩护时要区分流向,看是流向了毒品市场及吸毒人群还是基于药品属性流入医疗市场,流向毒品市场和吸毒人群的,则基于毒品属性,定贩卖毒品罪;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则基于其药品属性,定非法经营罪。

  目前出现的新型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绝大多数是对已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除氯胺酮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没有正当适用途径,只具有毒品属性,没有药品属性,相关走私、制造、运输、贩卖行为,对应的是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犯罪。

  汤建彬律师重点讲了两个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的第1057号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罪案,吴名强等人非法生产和销售盐酸曲马多,意图贩卖假药,该案曲马多已流入医疗市场,并未流向毒品市场和吸毒群体,因为盐酸曲马多既有药品属性也有毒品属性,该案未基于曲马多的毒品属性认定为定制造、贩卖毒品罪,而是基于曲马多的药品属性,将该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2018年最高院及江苏高院发布典型案例——的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该案例为汤建彬律师承办的案件,这个案例确立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因流通范围小、列管时间短,较常规毒品可从轻处理裁判精神。

  最后,汤建彬律师总结了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五个独特辩护角度:一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可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案件应做含量鉴定;三是没有明确量刑折算标准,应从轻就低处罚;四、走私、贩卖毒品到境外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低于毒品走私进境及在境内贩卖毒品的行为:五是多数被告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属于毒品认识不足,多为放任的主观心态,没有贩卖毒品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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