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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获刑9个月 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27

  备受关注的歌手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李代沫表示认罪。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会上诉。

  李代沫当庭认罪

  检方指控,被告人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男,28岁)、郝某(男,33岁)、郑某某(男,36岁)吸食毒品。后被告人李代沫被查获归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代沫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李代沫表示没有异议。

  代理律师认为其有自首情节

  李代沫的代理律师认为,应当认定李代沫具有自首情节。办案人员在“到案经过”中均可证实李代沫未被抓现行。李代沫仅因形迹可疑,经警方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应当认定李代沫具有自首情节。

  李代沫承认容留他人吸毒,并协助抓获涉案人员,才使案件顺利侦破,证据得以定案。“李代沫的行为与其他坦白行为相比较具有更重要意义,一般意义上坦白是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他犯罪证据以后,这种情况坦白只是体现了行为人认罪态度。而这个案子的证据是在李代沫坦白后才发现的,李代沫的坦白除了体现其认罪态度外,还对定案有重大意义。”

  但检方认为,李代沫被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行为,因此李代沫不构成自首,仅属于被抓后的坦白情节。

  法院判其获刑9个月罚20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代沫在其暂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是在形迹可疑的情形下被盘问、教育后交代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李代沫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但其并不是自动投案,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李代沫并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朝阳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代沫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主审法官详解何以判9个月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李代沫因何获刑9个月的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万兵表示,在李代沫一案中,量刑主要是从李代沫容留的次数、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的。从量刑情节来看,李代沫在其暂住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该情节反映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量刑时需考虑;对于李代沫在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不属于立功,但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被告人李代沫到案后始终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以上因素,最终决定了本案刑期。

  庭审现场

  李代沫称因工作压力大吸毒

  昨天上午9点,李代沫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他依然是标志性的光头,戴着黑框眼镜,穿着一件黑色T恤。在庭审过程中,他放弃了自我辩护的机会,均委托给了代理律师。在回答公诉人提问的时候,他回答的语速很快,并且声音也很低。法官两次提醒他大点声,并把语速放慢。

  在法庭上进行自我陈述的时候,李代沫表示,他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本应该带给社会积极的正能量,但是因为这次错误,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他现在很后悔。

  李代沫在法庭上还表示,他第一次吸食毒品是在2012年,当时工作压力大,有朋友告诉他吸这个可以缓解压力,当时他不太明白是什么,不过隐约知道应该是类似毒品的东西。

  之后他便进入了一个“特别的圈子”,相互之间都是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吸食的主要是冰毒,每次吸食毒品由他的朋友卢某提供。李代沫表示和3人一起,他总共吸食了五次左右,地点都选在自己的暂住地,“我是公众人物,不方便去其他地方。”

  在看守所的这段时间他也在自我反省。他觉得特别对不起支持他、关注他、给他鼓励、给他帮助的家人、朋友,还有歌迷。

  他说,在看守所的这段时间,他得到工作人员的教育、开导和帮助,刚开始他的情绪很不稳定,得到帮助后对生活重新有了希望。“我现在渴望回到舞台,期待回到舞台的那一天。我没有放弃我自己,我知道社会公众也没有放弃我,我的恩人、家人、亲朋好友也不会放弃我,曾经支持我的人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会有)回到舞台上唱歌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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